采暖费补贴发放的范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或企业)等,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职工工资中已经含采暖费的除外)。
二、采暖费补贴发放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一)采暖费补贴发放的计算方法
[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热价标准(元)/平方米×补贴系数]÷12=月补贴额(元)
热价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补贴系数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职工收入水平、采暖期限、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离休职工补贴系数应高于在职和退休职工。
(二)采暖费补贴发放对象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当地房改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也可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吉直房改字[2000]2号)的规定划定:
党政机关公务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宅面积(建筑面积)标准:正厅级150平方米、副厅级140平方米、二级局副职120平方米、处级(含副处级)110平方米,科级(含一般职工)80平方米。
各类人员按其技术职称,与行政人员职级相对应,正高、副高、中初级职称人员分别比照副厅、处级、科级住房标准。
企业可参照党政机关住房面积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经职代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
(三)采暖费补贴发放的形式
按采暖费补贴数额,以货币形式按月发给职工个人。
三、采暖费补贴的发放
(一)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二)无法确定单位归属的退休职工采暖费补贴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三)离休干部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夫妻补贴不足的部分,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
(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特困居民的采暖费问题,由各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