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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发布

来源:能源世界 作者:王宇

2014-06-16 09:17:34

    2014中国北京国际节能环保展览会于6月8日在北京展览馆开幕,北京市发改委于当日正式公布《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材料管理处处长薛军介绍,为满足建筑节能发展形势要求,北京市对2001年出台的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6月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发布。
    根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显示,此次提出的四大主要创新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了北京新建建筑在规划、立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节能管理要求,同时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 
    二、建立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机制,规定既有非节能公共建筑在进行改建、扩建和外部装饰装修时,应同时进行围护结构和热计量改造; 
    三、明确了供热单位为供热计量责任主体,集中供热的新建和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的供热计量装置均由供热单位采购并指导安装,对已验收但未按热计量进行收费的,用户可以按照基本热价交纳采暖费; 
    四、加强了民用建筑节能运行管理。 
    据悉,该管理办法的工作重点在于推进北京市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与绿色建筑园区建设,推行民用建筑节能运行,倡导行为节能。此外,北京还将实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逐步建立分类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能源阶梯价格制度,逐步实行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热计量收费管理。《管理办法》还提出,民用建筑节能项目可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资金补贴、奖励政策。与此同时,《管理办法》还鼓励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能源梯级利用和高效利用。 
    建筑能耗“超限”将开罚 
    作为2001年《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修订版本,新规明确了集中供热的新建和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的供热计量装置均由供热单位采购并指导安装,对已验收单位安热计量进行收费的,用户可以按照基本热价缴纳采暖费。同时,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对重点公共建筑实施能耗限额。 
    新规规定本市推广安全耐久、节能环保、便于施工的绿色建材,禁止生产和使用黏土砖、黏土瓦、黏土陶粒,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本市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能源梯级利用和高效利用。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改进空调运行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例如,重点公共建筑单位的实际能耗高于年度能耗限额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不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规定的,由相关节能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称,本市将选取占全市公共建筑总面积70%以上的较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电耗降低12%,作为“十二五”公共建筑节能目标的实施方案。据北京市房屋全生命周期平台信息统计,3000平方米以上(含),且公共建筑面积占该单体建筑总面积50%以上(含)的民用建筑将纳入能耗限额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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