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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产生价值:暖通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之选择

来源:V客暖通网 作者:钱亮

2019-10-15 10:05:15

注:据2019江苏发展大会演讲实录整理。

“在这个世界上,除了死亡和税收以外,没有什么事情是确定无疑的。”本杰明·富兰克林的至理名言,对于企业而言同样适用。透过纳税义务的履行,大小企业为国家的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在众多伟大工程、民生基建的背后,其“贡献不可磨灭”“作用不容置疑”。既有赫赫之功,亦应受相当之“酬报”。现时,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陆续出台,让企业过上“好日子”,让企业活力更强。然而,面对“酬报”,如不紧攒,便付诸东流。

降税:雨水未落人先愁

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再次降低。这是政府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关键性举措。依照预期,企业应普遍能从减税中受惠。然而对于中央空调行业的经销商们而言,实际所享的“甘霖”因其在下落过程中被截取了一部分甚至是全部而所剩无几。

3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现假设,一经销商购进某一货物,在增值税税率降低前(所适用税率为16%)含税进价为100.00元(进价为88.21元,进项税额为13.79元),含税售价为120.00元(售价为103.45元,销项税额为16.55元),以单件货物计算,则该经销商所赚取的税后利润为17.24元(税前利润为20.00元,增值税为2.76元)。

增值税税率降低后,该经销商购进同一种货物(所适用税率为13%),价税及利润变化可用以下三种情况加以演示:

若含税进价仍为100.00元,含税售价仍为120.00元,以单件货物计算,则销售所产生的增值税降低为2.31元,该经销商所赚取的税前利润仍为20.00元,税后利润增加为17.69元。(情况1)

若进价仍为88.21元,售价仍为103.45元,以单件货物计算,则销售所产生的增值税降低为2.24元,该经销商所赚取的税前利润降低为19.48元,税后利润仍为17.24元。(情况2)

若含税进价仍为100.00元,含税售价降低为119.49元,以单件货物计算,则销售所产生的增值税降低为2.25元,该经销商所赚取的税前利润降低为19.48,税后利润仍为17.24元。(情况3)

以上三种情况中,情况2为价税分开定价,增值税税率的降低对于经销商所赚取的税后利润并未造成影响,但含税售价因而降低,消费者从中受益。情况1和情况3则为价税合一定价。情况1最为经销商喜闻乐见,因为增值税税率的降低转化为所赚取的税后利润的增长,但含税售价并未降低,消费者未从中受益。情况3则是经销商的无奈之举,含税进价不变,含税售价被迫降低,所幸赚取的税后利润未降低。(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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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计算利润時不考虑其他成本因素,即在表中,税前利润=含税售价-含税进价

相较于情况1、情况2,情况3更接近现实。厂家和经销商协定采用“价税合一定价”,面对增值税税率的降低,含税进价保持不变。增值税税率的降低的信息同时也为消费者知晓,消费者亦想受惠,便要求经销商降价。更糟糕的是,如果消费者将“含税价格”中的“含税”忽视掉,没有意识到“含税”的那一部分最终不是落入企业的口袋而是“上交给国家”,那么其索“惠”便会过多,经销商所面对的情况便会比情况3更糟糕——甚至不能使得税率降低后的税后利润维持在税率降低前的水平——经销商的利润空间便被压缩。长此以往,积重难返,每一次税率的降低对于被迫接受“价税合一定价”的经销商而言都是一次“灾难”。

计税:缗钱待输应择优

利润空间的压缩势必让暖通企业的生存受到影响,在此情况下,如何降低企业成本更值得注意。在财务方面“精打细算”将给企业创造更多价值。作为全国的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同样也是企业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税种之一。对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而言,所发生的应税行为可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应则其优者而用之,方可真正享受到“营改增”所带来的优惠。

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不同于含税销售额)

暖通企业往往既涉及暖通设备的销售,又涉及安装服务的提供。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安装服务属于建筑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则注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皆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暖通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时,一般无“进项”,故而“进行税额”为零,如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4月1日增值税税率降低后提供建筑服务所适用的税率为9%,所产生的税负甚至高于“营业税时代”。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提供建筑服务所适用的征收率则为3%,企业所承担的税负相对而言则减轻不少。

在甲供工程中,因甲方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动力所占份额不确定,暖通企业选择适用

现假设在一甲供工程中,作为施工方的某暖通企业购进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价税合计(自买材料费用)为X元,该暖通企业在该工程中的价税合计收入(合同工程款)为Y元,且所适用的税率为4月1日增值税税率降低后的税率(提供建筑服务所适用的税率为9%,销售货物所适用的税率为13%),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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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达到临界点時,所需进项税额占合同工程款的比例为5.34%。

所以想要一般计税税负与简易计税持平,还需有46.45%的费用可供抵扣,也就是说进项税额需要达到合同款的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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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甲方购进货物后,如将货物再转而销售给乙方,则是甲供材料的有偿提供,在这种情况下,甲供材料的进项税额将在乙方体现。

【新政策】

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八条(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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