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管局于7月18日印发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十二五”期间,创建2000 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通过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建立起科学、规范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体系,单位建筑面积和人均能源资源指标大幅度降低,形成100 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方案要求,纳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公共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国家机关年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500 吨标准煤,其他公共机构年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1000 吨标准煤;(二)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基础较好,具备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所需的组织管理、人员技术等条件;(三)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节约效果明显,具有较强的示范推广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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