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供热能耗,推进供热计量工作,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制定的《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已于5月1日起实施。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天津市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实行供热计量方式收费。
用于供热计量的热量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安装前必须通过首次强制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书。实行间接分摊方式供热计量的,计量分摊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且须经过天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估后方可使用。新建建筑的供热计量装置及数据远传通讯设备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建设成本,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的采购、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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