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市有关部门了解到,《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地下水开采使用进行了严格限制。
《条例》规定,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较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因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不宜继续开采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停止或者限制开采;从事地下热水资源开发利用或者使用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的,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大口井、废弃机井的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封井措施和工艺,防止污染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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