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3日,长春市公布了本个采暖期内,城区各行业、不同用途房屋的供热价格标准。
按照规定:学校学生宿舍,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公寓及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养老机构、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执行居民住宅供热收费标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元。工业企业和学校用热收费标准每平方米33元,层高超过3米的,每超高0.3米,热价加收5%,层高达到6米(含6米)最高加价不超过50%。公共地下车库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5元收取。住宅阁楼安装采暖装置的,阁楼面积不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50%收取热费。地下室面积不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层高超过2.2米的按实际测量的平面面积收费,不超过的按50%收费。
当年新建住宅,办理入住手续而申请不用热的用户只需缴纳20%基本热费。整栋楼不用热的,不需缴纳基本热费。
供热期不用热的用户,应当于10月15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缴纳20%的基本热费,未提出申请的,未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不含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申请用热的,需缴纳全额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