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消息,广州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因不服广州市财政局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起诉至天河区人民法院,该院于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12月31日下午3点30分,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天河区法院认为广州市财政局并不是该案的适格被告。原告以广州市财政局为适格被告提起本案诉讼,理由不成立,因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广州格力代理律师谷辽海在接受网易科技采访时称,广州格力不满判决结果,在集体商议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宣判是针对案情程序,避免案情的实质,”谷辽海认为,在该案立案时,天河区立案庭受理此案,并在11月2日一审开庭,这就说明当时法院认可被告人在案件中的身份,而今天宣判只针对立案的程序,对于该案情存在的实质问题避而不谈。
他透露,在此案宣判后,广州格力有两条维权渠道,一是在判决书送达十日内,上诉于广州市中级法院,二是去番禺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番禺财政局。“去番禺区法院立案并不是最好的选择,”他称,在此案立案时,就考虑到番禺法院立案,但当时考虑到番禺法院和番禺财政区有关联关系才到天河区法院立案,“具体维权结果还等待和格力商议的结果”。
广州格力法务部经理陈勇表示,公司将在商议后再做是否上诉的决定。
格力“废标案”缘起于去年格力在广州番禺区一次中央空调的投标。2008年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采购项目的投标中,报价1707万元的广州格力却败给了报价2151万元的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广州格力落败的原因却是因为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方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实质性需求。
为此,广州格力两次向上级主管部门广州市财政局进行行政复议,广州市财政局最终还是认定了番禺区财政局的决定:广州格力招标书不能满足争议该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此后,广州格力空调起诉广州市财政局采购行政复议不合理。11月2日,这一案件一审在广州天河法院开庭。
除了起诉广州市财政局采购行政复议不合理外,广州格力还有一起民事诉讼等待开庭。广州格力空调起诉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两个被告共同承担违法招标采购的民事诉讼已经在广州荔湾区法院立案但没有宣布开庭时间。
除此之外,2009年11月18日广州格力向广州市财政局发出《要求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从严查处的申请书》,要求对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获取2151.1887万元政府采购项目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门诊楼变频多联空调设备及其安装”的违法采购负有主管和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广州市财政局于12月22日召集广州格力空调与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了非正式的双方见面会。对于是否将取得和解,谷辽海认为,目前双方都未做出让步,暂无达成和解可能
附: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意见:
本案所列被告是否正确成为决定法院是否进一步进行实体审理的前提,是必须先行解决的程序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原告向法院起诉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包括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最终处理结果、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以及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并对定性产生影响。
法院认为该复议决定未改变原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多引用法条未对定性造成影响。综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6条和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文件中带星号的地方为必须实质响应的条款,投标人如有一项带星号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投标处理。因此,番禺区财政局在原投诉处理决定中,认定原告的投标文件未满足带星号条款的要求,实际已确认了原告的投标行为无效。被告在复议决定中进一步明确,只是对原决定认定事实方面所作的具体论述,并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而在复议决定中增加援引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只是说明番禺区财政局认定属于该条规定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第四种情况,而其他法律条文只是对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职责权限方面的规定以及关于供应商投诉权利和处理程序方面的规定,因此被告复议决定并未改变原决定的规范依据,也未对定性产生实质影响。
据此,天河区法院认为广州市财政局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以广州市财政局为适格被告提起本案诉讼,理由不成立,因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