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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供热测温退费方案今年夏季正式出台

来源: 作者:admin

2010-12-06 21:37:19

2008~2009年度,在调整供热价格的基础上,沈阳市的供暖标准从室温16℃提高到了18℃,供热质量得到了明显提升,但市民对供暖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4月2日,沈阳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透露:相关部门一直着手制定并出台供热测温、退费的具体实施方案。预计今年夏季,方案可正式出台。

    据悉,该方案将涉及如何为居民住宅测温、室温的检测依据、测温后热用户与供暖公司发生争议怎么办、如何退费等等问题。这样,今冬如果供暖公司不好好给您烧暖气,或是您家中的室温不合格,可以要求测温;测温不合格的,热用户可要求供暖公司按比例退费。

    退费的标准以每日采暖费额度计算,不同室温不合格状况退费百分比也将不同。不过,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像热用户擅自拆、改供热设施,装修导致散热器无法正常散热或室内保温不当,用户不交采暖费,小区入住率低等情况,不在退费之列。

    2009年度沈阳市重点整改供热区域名单

    序号所在区供热单位重点整改供热区域或地址涉及供热面积(万平方米)

    1和平区兴和公司云集锅炉房33

    2沈河区新北方秀山锅炉房4.8

    3沈河区兴和公司益文锅炉房4

    4皇姑区惠天公司向工锅炉房34.8

    5皇姑区惠天公司长江锅炉房21

    6铁西区惠安公司体校锅炉房14.2

    7铁西区兴合公司西站锅炉房42.3

    8铁西区滑翔实业滑翔实业锅炉房31

    9铁西区艳路公司艳路锅炉房42.52

    10于洪区北鹏物业北鹏锅炉房19.6

    大连、鞍山两地退费规定

    大连: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退费;室温在14℃(含14℃)以上至16℃,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退费;室温低于14℃,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

    鞍山:

    1、室内温度持续2小时未达到规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应当按标准退还相应的采暖费;热电联产、锅炉供热居室内温度在16℃~13℃(含13℃)间,余热水供热居室内温度在15℃~13℃(含13℃)间,按供暖期内日平均采暖费的33%退还;

    2、居室内温度在13℃~10℃(含10℃)间,按供暖期内日平均采暖费的53%退还;

    3、居室内温度低于10℃,按供暖期内日平均采暖费的100%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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