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关于贯彻\"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建科[200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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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计、施工、开发、质量监督、监理单位,委属各有关单位、机关各有关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6号文)和\"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必须遵守《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一) 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普通住宅、单身宿舍、一般公寓、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病房楼等。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疗养院和社会 旅馆等。
二、 为保证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编号DBJ41/041-2000《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凡设计的新项目均按DBJ41/041-2000标准设计,2001年1月1日后竣工项目也按此标准实施验收。
三、凡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处罚, 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长令(第76号)执行。
四、凡加盖\"节能设计专用章\"的设计项目,审查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该设计单位的建筑节能审核员将负连带责任。
五、依据建设部76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及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保温隔热材料,节能门窗、采暖、制冷产品及其计量仪表、管材管件、均应经节能办审核后再按程序办理推广证(或准用证明)。
六、市属各县(市)、上街区何时执行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02年1月1日。
本通知由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节能办负责解释(电话:7448375)。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公章)2000年10月23日
抄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0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