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凡在本行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和供、用热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新建住宅和公建工程的供热室内采暖系统必须设计为一户一表系统,其系统应具有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按户收费的功能。
第四条:凡原有住宅的室内采暖补建工程,也必须按供热计量系统设计。
第五条:室内散热设备必须设计为能够实现温度调节、分组恒温控制的装置。
第六条:设计单位在设计分户控制、计量收费的调控设施时,应使系统稳定、可靠、简便、通用化、易于推广。
第七条:为保证各类供热计量仪表的质量,规范供热计量仪表市场,各种热计量仪表在投放市场使用前必须到由天津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委托的有法定检验资格的单位认定。在末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准在天津供热系统上设计选用。
第八条:建设、施工、产权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修改、变更供热计量采暖系统的设计。
第九条:对未采用热计量表进行分户计量、分户控制的设计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对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的供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进行质量验收,供热单位不予联网供热。
第十一条:采用新采暖系统发生的费用,按工程预算列入项目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