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枣庄市印发了《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枣庄市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发展措施,确定到“十二五”末,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超过20%。
《意见》规定,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和医院、学校、博物馆等公益性公共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必须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将绿色建筑列为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鲁班奖”、“广厦奖”、“华夏奖”等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实行优先推荐入选。
《意见》要求,对应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项目,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审查,发改部门要加强立项审查,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不符合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的不予出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施工图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对达不到绿色建筑标准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